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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古迹议论文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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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解决了文物保护资金缺乏,文物保护工作力不从心的问题城市建设过程中,资金量相对充裕,对待文物保护问题,许多城市将文物保护与其开发利用结合在了一起,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保护文物古迹议论文800字,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护文物古迹议论文800字精选篇1

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进行保护的技术有很多,提取技术是使用比较广泛和频率比较高的技术之一。对整体提取技术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保护方面进行了简要概述,要努力掌握整体提取技术,对该技术使用和掌握的熟练程度会直接影响到最终出土的文物保护,这是尤为关键的技术。整体提取指的是对文物和对其进行直接接触的物质进行同时提取和搬移的步骤和过程。也就是说,整体提取是在不完全的将文物在出土时去除包裹物,在这个前提下把文物提取出土的过程。

2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中整体提取的使用

条件作为考古发掘现场的一项比较复杂的文物提取技术,整体提取文物的方法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能适用。因此,出土文物在决定进行整体提取之前需要明确该文物是否需要整体提取。一般而言,在这样三种情况之下,文物是需要进行整体提取的。

2.1发掘文物破损严重并且碎块分布比较复杂

当文物出土时,如果出现破损比较严重的情况,并且在文物破损的碎块之间无法及时的清理清楚,那么就需要对所发掘的文物碎块使用整体提取的方法。这样可以保证文物在提取时不容易因为碎块的原因而遗失,造成文物不完整,不会使文物之间碎块的关系被打乱。在使用整体提取技术时需要对复杂的文物进行清理工作,要找对和保护好文物的碎片,这样能够有利于将其转移到室内进行文物整理。最为典型的就是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中有两件铜车马。在1980年,有两件铜车马在出土时的破损情况比较严重,其中有一个铜车马的碎片达1555块,并且分布的关系十分复杂。在专家经过了反复的论证之后,决定对这两件铜车马整体提取,提取后运回到实验室进行清理和整理。正是因此,才能使两件文物保存完整,存留至今,没有在发掘现场出土时造成破坏。

2.2发掘的文物容易破碎

整体提取还多用于对极其容破碎的文物出土时的提取,没法单独提取。整体提取能够使文物在出土时所受的损伤最小,将文物损毁的几率大大的降低了。在进行考古发掘现场文物时,这种情况是经常遇到的。比如,曾经有对先秦时期的墓葬进行考古发掘时,在对现场文物进行保护时就遇到了诸如此类的情况。当时出土了一件漆盘,因为年代久远,漆盘出土时的木质胎体完全腐蚀了,仅有漆盘表面的一层漆皮,漆盘很容易破碎,无法单独进行提取。经过反复论证和考虑,考古专家决定对漆盘采用整体提取技术,等提取出土后运回到实验室在进行清理和保护处理。正是因为如此,该漆盘被完好的保存了,如果当时采取的不是整体提取方法,那么漆盘能够保存的几率是微乎其微的。

2.3文物的周边环境的各种历史信息丰富

当文物所处的周边埋藏环境中含有非常复杂和丰富的历史信息时,需要采取整体提取的方法,因为在段时间内没有办法将它们进行逐一提取,很难弄清他们之间的关联和联系。采用整体提取的办法能够最大程度的保留好文物的周边环境中所包含的全部历史信息。

3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中整体提取的技术分析

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保护要采取整体提取技术的方法比较复杂,种类比较多,但是按照提取的方式和所使用的主要提取材料能够将整体提取方法分为两类:一是基本提取法,二是套箱提取法。

3.1基本整体提取法

基本提取法是在整体提取法当中比较简单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基本上不需要借助任何提取材料,而是完全依靠土壤自身所具备的强度来对文物进行整体提取,由于土壤本身结构的限制,即便是强度非常好的土壤,对于较大的文物来说也无法提供一个充分安全的支撑,因此,基本提取方法的一个必要的使用条件是对所发掘的文物的体量不大,基本提取方法所采取的步骤是这样的:首先,去除文物周围的杂物和泥土,所谓在整体提取中去除文物周围的杂物和泥土指的是把文物所包裹土质周边的杂物和泥土去除,而不是完全的将文物周围的泥土去除掉,这样可以使所要出土的文物在一个土质台基上在进行周边加固工作。所谓周边加固指的是使用相应加强材料来对土质台基的周边进行临时性和简单性的加固。具体的做法主要有石膏绷带法、纱布绷带法和树脂绷带法等等。其次,进行底切处理。它是整个提取的一个关键性的步骤,具体来说,底切处理的步骤是这样的:用一段带刀刃的金属板或一段金属丝线,沿着文物的土质台基底部水平线来对土质台基切割,最终能够使承载文物的土质台基和地面完全的分离。最后,对文物进行刚性支撑。一般来说,在整体提取的过程中进行完底切处理后,还需要将整体提取移到刚性支撑板上,再利用刚性支撑板来对整体提取的支撑力进行支撑,在基本提取法中,如果采用的是一段带刀刃的金属板来进行底切处理,那么在底切处理结束后,就可以直接使用处理板来作为刚性支撑。这样就减少和简化了基本提取的工作程序,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加符合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进行保护的处理最小化要求。

3.2套箱提取法

整体提取法中比较简单的一种方法是套箱提取法,这种方法它利用的是木质框架结构来对土质台基的周边进行加固处理,从而可以提高土质台基在整体提取中的稳固程度,也比较安全。这种方法所适用的范围是土壤的自身强度比较好,并且所提取的文物体量比较大。具体来说,套箱提取法的步骤是这样的:首先,去除文物周边的泥土和杂物,其次,周边加固,周边加固在套箱提取法中使用的是用土质框架来将土壤精密的包裹起来,在周边加固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确保土质台基在加固的木板内侧和侧面接触紧密。再次,底切处理。在操作时,要将土质台基的底部完全掏空,将底板插满之后,用铁丝或绳子将底板和木质框架绞紧。最后,进行刚性支撑。在底切处理结束之后,使用一块刚性支撑板放置在和底切处理板水平位置处之后,再整体提取另外一端施加推动作用力,将整体提取块从之前的底切处理板上移到刚性处理板上。

保护文物古迹议论文800字精选篇2

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进行保护的技术有很多,提取技术是使用比较广泛和频率比较高的技术之一。对整体提取技术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保护方面进行了简要概述,要努力掌握整体提取技术,对该技术使用和掌握的熟练程度会直接影响到最终出土的文物保护,这是尤为关键的技术。整体提取指的是对文物和对其进行直接接触的物质进行同时提取和搬移的步骤和过程。也就是说,整体提取是在不完全的将文物在出土时去除包裹物,在这个前提下把文物提取出土的过程。

2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中整体提取的使用

条件作为考古发掘现场的一项比较复杂的文物提取技术,整体提取文物的方法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能适用。因此,出土文物在决定进行整体提取之前需要明确该文物是否需要整体提取。一般而言,在这样三种情况之下,文物是需要进行整体提取的。

2.1发掘文物破损严重并且碎块分布比较复杂

当文物出土时,如果出现破损比较严重的情况,并且在文物破损的碎块之间无法及时的清理清楚,那么就需要对所发掘的文物碎块使用整体提取的方法。这样可以保证文物在提取时不容易因为碎块的原因而遗失,造成文物不完整,不会使文物之间碎块的关系被打乱。在使用整体提取技术时需要对复杂的文物进行清理工作,要找对和保护好文物的碎片,这样能够有利于将其转移到室内进行文物整理。最为典型的就是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中有两件铜车马。在1980年,有两件铜车马在出土时的破损情况比较严重,其中有一个铜车马的碎片达1555块,并且分布的关系十分复杂。在专家经过了反复的论证之后,决定对这两件铜车马整体提取,提取后运回到实验室进行清理和整理。正是因此,才能使两件文物保存完整,存留至今,没有在发掘现场出土时造成破坏。

2.2发掘的文物容易破碎

整体提取还多用于对极其容破碎的文物出土时的提取,没法单独提取。整体提取能够使文物在出土时所受的损伤最小,将文物损毁的几率大大的降低了。在进行考古发掘现场文物时,这种情况是经常遇到的。比如,曾经有对先秦时期的墓葬进行考古发掘时,在对现场文物进行保护时就遇到了诸如此类的情况。当时出土了一件漆盘,因为年代久远,漆盘出土时的木质胎体完全腐蚀了,仅有漆盘表面的一层漆皮,漆盘很容易破碎,无法单独进行提取。经过反复论证和考虑,考古专家决定对漆盘采用整体提取技术,等提取出土后运回到实验室在进行清理和保护处理。正是因为如此,该漆盘被完好的保存了,如果当时采取的不是整体提取方法,那么漆盘能够保存的几率是微乎其微的。

2.3文物的周边环境的各种历史信息丰富

当文物所处的周边埋藏环境中含有非常复杂和丰富的历史信息时,需要采取整体提取的方法,因为在段时间内没有办法将它们进行逐一提取,很难弄清他们之间的关联和联系。采用整体提取的办法能够最大程度的保留好文物的周边环境中所包含的全部历史信息。

3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中整体提取的技术分析

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保护要采取整体提取技术的方法比较复杂,种类比较多,但是按照提取的方式和所使用的主要提取材料能够将整体提取方法分为两类:一是基本提取法,二是套箱提取法。

3.1基本整体提取法

基本提取法是在整体提取法当中比较简单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基本上不需要借助任何提取材料,而是完全依靠土壤自身所具备的强度来对文物进行整体提取,由于土壤本身结构的限制,即便是强度非常好的土壤,对于较大的文物来说也无法提供一个充分安全的支撑,因此,基本提取方法的一个必要的使用条件是对所发掘的文物的体量不大,基本提取方法所采取的步骤是这样的:首先,去除文物周围的杂物和泥土,所谓在整体提取中去除文物周围的杂物和泥土指的是把文物所包裹土质周边的杂物和泥土去除,而不是完全的将文物周围的泥土去除掉,这样可以使所要出土的文物在一个土质台基上在进行周边加固工作。所谓周边加固指的是使用相应加强材料来对土质台基的周边进行临时性和简单性的加固。具体的做法主要有石膏绷带法、纱布绷带法和树脂绷带法等等。其次,进行底切处理。它是整个提取的一个关键性的步骤,具体来说,底切处理的步骤是这样的:用一段带刀刃的金属板或一段金属丝线,沿着文物的土质台基底部水平线来对土质台基切割,最终能够使承载文物的土质台基和地面完全的分离。最后,对文物进行刚性支撑。一般来说,在整体提取的过程中进行完底切处理后,还需要将整体提取移到刚性支撑板上,再利用刚性支撑板来对整体提取的支撑力进行支撑,在基本提取法中,如果采用的是一段带刀刃的金属板来进行底切处理,那么在底切处理结束后,就可以直接使用处理板来作为刚性支撑。这样就减少和简化了基本提取的工作程序,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加符合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进行保护的处理最小化要求。

3.2套箱提取法

保护文物古迹议论文800字精选篇3

1.城市的特有风貌正在消失。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由农业社会向工工业化社会转型时期,整体性的社会变迁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与行为取向,文化遗产在这场社会变迁中面临着是否存亡的考验。城市建设要带动经济发展,它的效益大于文物保护的成本,而且文物保护部门要依赖于政府拨款,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便忽视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城市建设偏向于更新。于是,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很多历史城区被改造得面目全非,甚至是完全性的消失。技术和生产方式的全球化使地域文化的特色渐趋衰微建筑文化的多样性遭到扼杀,在城市的更新改造中由于不注重传统传统风貌的保护和继承。就会使城市原有的特色风貌遭到破坏,并被一些低级和赶时髦的东西所替代。

2.文物保护在实施方法上有误区。城市规划的完全更新造成城市居民幸福指数不高,这主要体现在一些休闲、艺术等相关建筑设施上。一方面是城市文化风俗的流失,文化氛围不浓厚。另一方面法制宣传没有形成比较规范的文物保护民间团体,使文物保护的决策没有形成舆论压力,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淡漠,难以形成较高的文物保护意识,而在一些发达国家把公众参与城市建设纳入法律程序,把规划方案向公众公开展示并听取意见,这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十分有利的,但是我国的文物保护政策只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二、完善城市规划政策和管理的措施

1.完善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具体地说,可以对内实行依法行政,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在这个机制当中,应该制定相关的保护办法,并且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以便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外应该建立外部支撑体系,也就是通过地方政府的力量,用法律加强监督。要坚持法制建设,确保规划进程。要逐步建立健全一套城市文物保护的法制体系,为城市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同时要加强公众参与,确保文物保护政策公开化,保护措施与政府、开发商、投资者、普通市民等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有关信息要公开,要鼓励群众参与,构筑起多途径的监督渠道,只有这样文化保护才能得到表达,才能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城市建设要保护独具民族特色的建筑风貌,优化城市规划。优厚的自然地理资源能够促进城市和谐、健康发展。依托城市的自然风貌打造更新特色风貌,城市规划设计决定了一座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战略。城市的地理位置也是城市本身所拥有的文物,这些都是制约城市建设的客观条件,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如果忽略这些因素,终究会无法实现人类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导致破坏性的更新改造。因此,城市建设要把文化环境的设计放在主要位置,把文化设计理念是当成城市规划建设的一个重要参数,以便创造更加让居民满意的良好环境。城市的规划要履行国家对城市规划的相关政策,文物是与众不同的因素,要策划出具有当地的民风民俗以及政治文化特色的更新计划,才能对一些传统的文物进行保护。

三、更新文物保护实施策略

1.做好文物保护宣传工作。保护文物要做到使文物的价值观念家喻户晓的目的,仅仅从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上是不够的,还应把保护文物作为一项必修的课程,让文化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同时也可以通过电视媒体滚动宣传,让文物保护工作才能走上健康、持久的发展轨道。

2.文物保护要坚持“先保护,后建设”的原则,通盘考虑,综合协调,做到既要考虑城市总体布局,也是考虑城市某个文化的布局。在规划过程中,实行文物保护公示制度和建立规划分级审批制度,保证文物保护政策的科学性。同时,让群众多监督规划的实施方法,还可以与民间实体进行合作建设,从而保证公共投资的导向与规划目标的紧密结合,有效地促进城市文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总之,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是十分必要的,我们要坚持长远与未来持续发展的原则,运用辩证的眼光来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将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做好城市规划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保护文物古迹议论文800字精选篇4

【内容提要】由于意识到文物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保护文物则体现了对国家、民族历史和传统的尊重,越来越多的国家致力于建立文物保护的有效机制,这一点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文物资源丰富且在历史和现实中遭受严重文物流失的国家来说尤为重要。本文对完善中国的文物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路,例如应建立文物保护的激励机制,规范文物收藏和拍卖,实施开明的文物出口政策,促进文物保护中的公众教育与公众参与并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关键词】文物保护完善策略中国

文物体现了一个国家、民族或群体的成就、价值和信仰,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文物是对国家、民族历史和传统的尊重,是传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需要,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建立文物的保护机制,制止文物的非法流转,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在情理之中了。具有五千年璀璨历史文化的中国蕴藏着丰富的文物资源,中国文物流失的历史让人痛心,文物非法流转的现实让人堪忧。保护现有的文物,遏制文物的进一步非法流转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新世纪的中国应在文物的保护方面有所作为。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中国的文物保护制度,坚持文物领域的国内保护与国际交流并行,应成为今后发展的趋势。

一、建立文物保护的激励机制

(一)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将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对主动上交发现文物者进行物质奖励,但多数情况下这种奖励只是“名义上”或者“象征性”的,无法激励文物的发现者积极上交。在一些国家,例如韩国,根据法律,发现文物也必须上报有关权力机关。对发现者的补偿视文物发现地的权属而定。如果发现地属国有土地,则发现人获得的补偿数额是文物价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属私人财产,则土地所有人和发现人各得文物价值一半的补偿额。根据韩国的经验,有学者认为,“政府给予发现人较高的价格补偿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为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应该通过激励机制向文物的善意发现者支付合理的现金补偿。尽管补偿金不一定与发现文物的市场价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给予的奖励接近文物发现者可能从黑市交易中获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发现者也必定乐意上交,因为这毕竟是合法行为。

文物保护经费的短缺是给予发现者补偿面临的一大困难,没有相应的财力支持,合理补偿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护法》时一些专家建议的,文物保护经费除了规定国家应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外,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多方筹措文物保护资金。但任何激励机制都不能成为刺激文物盗窃和非法盗掘的诱因。仅有偶然发现文物的善意发现者才能获得补偿,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获得补偿而专门寻找甚至盗掘文物。除了金钱激励机制外,政府还应向公众表明对积极上交文物者的认可,通过媒体大力宣传,真正使物质和精神奖励落到实处。

(二)税收激励机制

在有些国家,例如在英国,当私人处理其拥有的文物或艺术品时,国家则鼓励将其转让给国内的公共收藏机构,这也成为英国控制文物艺术品出口的一个策略。一些税收立法条文即是以此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国税务部门指定为“国家遗产类”财产,嗣后的遗赠和生前的转让就可免税,但条件是该物品必须永久性地留在英国。这种机制可以激励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意义的文物的所有人将其文物留在国内,这一方面有利于对国家遗产的保护,避免重要的文化遗产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确保了公众的合理接触机会。在其他一些国家,属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众开放,也可以获得税收方面的减免。

在我国,从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管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一规定为促进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重回国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办法并不适用于民间收藏机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一规定也仅适用于个人、法人和组织的捐赠。目前还没有类似国家鼓励个人将文物转让给国有收藏机构的其他税收激励机制。今后随着个人收藏的逐渐升温,个人博物馆也将在各地出现,规模也会越来越大,有些可能还会超过国有博物馆。为了丰富广大公众和收藏爱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也真正使个人博物馆成为国有收藏机构的有益补充,应通过经济杠杆,例如减免税收等激励个人博物馆向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甚至免费开放。

另外,为了进一步鼓励流落海外的中国文物艺术品回归,也促进其他国家的文物艺术品进入中国市场,应降低艺术品进口的关税。艺术品进口关税税率从1998年以来,已由30%降到12%.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多种税费的累积,艺术品进口的综合税率最终已经超过30%。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和文化发达国家均采取了低关税,甚至是零关税的措施来鼓励艺术品的引入。因此有专家建议降低艺术品进口关税,最理想的是实行零关税,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则逐年递减;对于从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艺术品实行零关税制度;对海外回流的艺术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购买海外回流艺术品的机构和个人免除各种消费税等。

降低艺术品进口关税,有利于引进更多的国外优秀艺术品,有利于海外中国文物和艺术品的回流。近年来,海外艺术品进入中国艺术品拍卖会已经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国文物艺术品从海外回流也成为艺术品市场的一个独特现象,如果我国仍坚持艺术品的高关税政策,意味着我们将要花费更多的代价来收购这些作品。

二、规范文物的收藏和拍卖

《文物保护法》专门规定了民间收藏,规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护法》是规范涉及文物行为的法律总称,对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规定得很详尽。对此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对民间收藏文物应采取鼓励的态度予以支持,有些内容规定宜粗不宜细,只要是不违法,就应允许。国家应该集中有限的经费,保护好文物精品。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文物买卖一本万利,大部分人从事文物买卖是为了获利而不是为了真正的收藏,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导和适当控制,就会诱发文物倒卖和投机行为,极有可能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开辟一条销赃渠道。因此,国家还应尽快出台文物收藏法,具体规范收藏行为。文物法与收藏法虽有一定联系,但毕竟是规范不同社会行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意见,建立民间文物收藏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进行合法交易。从国际上看,大部分国家,特别是文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遗产以及维护文物市场和民间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对文物的买卖和收藏实行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和注册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合法收藏。

现今,国内进行文物拍卖的拍卖行有一百余家,但拍卖市场并不规范,除了拍卖品难以保证较高的水准,有哄抬价格之嫌外,专家的鉴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赝品、炒作、缺乏诚信成了这个行业的最大问题”。此外,货源不足、文物人才紧缺以及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我国流失文物的回流带来一定消极影响。

按照行政法规和法律的规定,拍卖交易中可以要求“身份保密”,于对拍卖进行“记录”的条款能否得以实施和发挥作用值得怀疑。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这远远不能对未作记录或作虚假记录的拍卖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来源文物通过拍卖“漂白”了身份。

尽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但在文物拍卖市场的监管上,更存在着体制安排上的严重缺陷,使得国家对文物拍卖的管理从标的来源到拍卖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管,以致违规经营、超限经营和暗箱操作严重。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可以对拍卖的珍贵文物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和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未规定协商未成该如何处理,是强制收购还是由当事人撤回拍卖并不清楚。如果当事人考虑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场价购买拍卖文物的话,就会想方设法逃避有关部门的审核、监督,甚至通过非法渠道将文物出手。

不规范的文物拍卖活动,扰乱了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拍卖行业的声誉,同时给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冲击。文物拍卖是文物经营的主渠道,规范文物拍卖对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场,促进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首先必须严格规范文物拍卖许可证制度和专业人员资格考核制度。5月,国家文物局重新对拍卖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这是自1992年我国出现文物拍卖以来,国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卖资格进行审核。从5月1日起,没有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公司将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国家对经营第一类文物从严控制。现在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申领许可证,暂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为加强拍卖企业人才培养,使专职人员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从起,各文物拍卖企业将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申请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另外,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和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审,如果发现违规现象,文物部门将重新考虑该公司的文物拍卖资格。

此外,还要完善文物拍卖鉴定制度。文物拍卖的核心是鉴定。一些拍卖业内人士建议,由拍卖协会出面,设立民间的、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定期对拍卖公司进行中立、公正、客观的评估,定期对社会公布。重要拍品的鉴定,就可以直接由这个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完成,而不必由拍卖公司自己聘请顾问。只有鉴定的中立,才能保证鉴定的公正。进一步加强文物拍卖行业自律,尽快建立一套由买家、卖家、拍卖公司和鉴定人员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机制。

三、实施开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文物保护法》摒弃了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的思维,从法律上明确承认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权和中国文物市场存在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内外市场对中国文物的需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满足。根据现行法律,进入市场流通,可以交换和转让的只能是传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馆藏文物是不能买卖的,而且,在文物专家看来,《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交换”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不是买卖行为;“依法转让”指的是有偿转让,公民可以将其收藏的文物卖给文物商店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到具有拍卖文物资格的文物拍卖企业委托拍卖,不能私下转让。也有人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允许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间进行流通,改变现在的拍卖合法、市场交易合法而民间买卖和私下交易违法的现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来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进行交易都不应被禁止。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许多人认为应放宽国内的文物买卖控制,减少政府对合法文物市场的干预。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门应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积极采取措施评估和挑选可以出口的文物,将其提供给外贸部门出口。根据这一通知,对“时代较晚、有大量复品、又无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可适当地组织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识到国际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稍后1979年出台的《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指出,“根据国际文物市场变动情况,抓住有利的时机,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换取较多的外汇,支援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存在大量复品、没有科学利用价值或在国内无保留价值的三级以下的文物。

在第一次修改《文物保护法》时,就有意见认为应开放国内文物市场以遏制文物走私,减轻文物保护重负,同时也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尽管这种观点在当时只占少数,但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文物管理领域最重要的进展之一就是国家逐步放宽了实行多年的严格的文物交易政策。从世界范围来看,文物需求旺盛的市场国一直坚持认为,文物资源丰富的来源国的出口立法应允许文物的国际交流和租借,也应在一定的范围允许将不太重要或重复多余的文物投放市场。“缺乏一个发达的文物市场事实上确保了高度发达的非法市场的生存。”出口控制越严,非法市场就越大。一旦合法的市场需求得到满足,也就切断了非法贩运的获利来源。仅将最重要的文物留在国内,而允许一部分出口,才能实现出口管制立法的目的。

中国经济的繁荣促生了一批新兴的富庶阶层,尤其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越来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国内购买人和外国人开放,文物收藏者的规模在逐步扩大。现今,私人收藏者也开始建立个人博物馆并举办个人收藏展览,也许将经过拣选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场能更好地保护国家无暇顾及的文物。另外,这也为改善国有收藏机构条件、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筹集更多资金增加了另一条渠道。

经济上的发展给中国文物保护带来的变化不仅要表现在中国保护文物的能力的增强,而且还要使中国的文化遗产能够让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机会了解和欣赏,籍此扩大中国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但任何开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实施都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文物的出口必须按照文物的价值和意义进行精心的选择,哪些应留存在国内,哪些应投放市场满足市场需求必须经过慎重的拣选。有一点必须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仅以文物的年代为标准,在国内留存价值不大的复品和冗余文物应投放市场。

四、促进文物保护中的公众教育与公众参与

我国政府通过加入和批准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加强了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为了宣传和促进这些公约的实施,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公民意识教育计划,邀请了来自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博物馆学会和失踪艺术品记录组织的专家来华交流经验。今后,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开展教育计划促进文物的保护,让人们尤其是文物资源丰富地区的人们充分了解文物的价值和保护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应注重加强人们对文物的非经济价值的了解和欣赏,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和1997年《刑法》关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使广大公众意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盗掘和走私文物的严重后果以及政府打击文物犯罪的决心。应对从事文物管理和保护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准。还要对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尽管教育不能及时解决面临的问题,但在保护文物的长期过程中却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应成为未来我国文物保护中的关键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关重要。7月,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我国苏州召开,大会通过了《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呼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要更加重视青年人在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加强针对青年人的世界遗产保护教育。《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作为实现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集体行动的纲领,其目标是让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遗产教育,确立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自觉担负起保护世界遗产的责任。

我国境内已发现的遗址有40万处,许多遗址都在荒野或边远地区,而由于许多地方保护资源严重不足,保护工作难以到位。所以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我国已经在一些省份开展文物保护的实验性工作,例如将遗址的保护工作分配给当地居民,并向其支付报酬等。

五、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为文物的国际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与有关国家在文物保护方面达成关于资金援助、人员培训、技术开发和考古研究等的协议或安排。通过形式多样的文物展览促进国际文化交流。重视文物领域的国际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研究,促进中国文物的保护和研究水平。

通过和有关国家签订类似于美国和拉丁美洲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条约建立文物返还和交流合作机制。我国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外,还与一些国家在打击文物走私方面开展合作,达成了关于文物科学和技术交流的双边安排。近些年来,还与许多国家在返还被盗或走私文物方面达成了双边协议。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与美国、秘鲁、印度、意大利、菲律宾、希腊、智利、塞浦路斯、委内瑞拉等国家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口文物、促进文物返还和交流的双边协定。根据这些协定,双方承担义务禁止并防止对方国家的被盗、非法出口或贩运的文化、考古、艺术及历史财产进入本国。

这是我国政府按照已经加入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的原则和精神在文物的保护和返还问题上与他国加强双边合作的结晶。这些重要的双边合作协定表明了我国政府通过双边合作保护文化遗产的决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情况下得以尽早收复并使之受到保护的愿望,对于防止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转将会起到积极的遏制作用,同时也会对国际社会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努力产生积极影响。这些协定的成功签署与运作为今后中国与更多的国家在文物追索、技术交流、人员培训、文物展览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文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弘扬我国优秀文化,扩大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

结语

文物的保护始于国内。国内保护措施的实施是促进国际合作共同致力于遏制文物非法流转的一个重要起点,国际合作对保护文物的国内努力则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国际法律规范和国际合作不能取代国内立法及其保护措施的完善,没有任何国际公约能够替代有效的国内政策。为了营造有利于文物保护的氛围,我国应制定和实施恰当的国内文物政策,使之既能有效保护国内文物,又有利于文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这样才能使其他国家尤其是文物市场国在文物保护和返还问题上表现出更大的合作意愿。

保护文物古迹议论文800字精选篇5

摘要:文物是人类历史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址,是劳动人民聪明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最为宝贵璀璨的文化财富。加强文物保护,对于研究历史,发掘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文化底蕴、彰显民族精神、教育后人等都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文物保护重要意义发展旅游保护文物

一、引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祖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十分重视,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令、指示和办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有关于文物保护的条款。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又通过了重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样就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章可循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在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文物意识以及打击文物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着民众性多方位旅游活动的兴起和旅游业的迅猛超常的发展,又为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物大国,文物保护的任务异常艰巨;而我国旅游事业的飞速提升,正在向世界级旅游强国迈进,因此,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就显得愈为突出,如何正确地看待和处理好二者间的关系,使其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和谐共进,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破解的课题。

二、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

无庸置疑,那些色彩纷呈、精美绝伦的大量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寻古探胜、求知求新,进而达到增长知识、愉悦心情,是广大旅游者的普遍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人类历史有所了解,更愿以感同身受的体验,去感悟触摸博大精深的文化积淀。而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凸显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遗迹则能予人以直观、形象、写实、生动的感受。观赏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品味,激发活力,同时,那些人类遗存之精美之绝世,能不同程度地满足人们日益丰富活跃的生活和精神之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物遗迹数不胜数,令世人所仰望,而文物自身所持有的本质特征,也决定了我们要重点以开发历史文化为主要元素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吸引人们的眼球为要旨。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中国的旅游业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海内外游客出行游览,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和满足欲望。为此,保护好文物,对于我国的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那些美伦美奂而享誉世界的文物古迹奇观暂且不论,伊通作为吉林省唯一的满族自治县,满族历史文化底蕴厚重,是满族发祥地之一,在这个人口不到50万,幅员仅2300多平方公里的“弹丸”之地,至今仍然保存着辽金遗址、清代柳条边、御围场、古驿道、革命烈士纪念地以及革命旧址等多处古迹和大量的满族文物,境内有省、市、县各级各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百余处,成为东北亚历史研究中极为珍贵的实物资料。这种文物丰富文化古老的特点,也势必让我们充分利用文物之优势,打造以文物古迹为主题,研制和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以推动旅游事业整体推进。

三、文物古迹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

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充分利用它、保护它,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为吸引众多的游客,旅游界必然会注意文物的保护工作,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态。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景区(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应。为了使文物能长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的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应对于大量的文物来说,可谓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缺少经费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修与保护而惨遭毁灭。文物既然能为旅游区(点)带来经济效益,那么,旅游景区(点)就应该从其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区内文物保护。加强文物保护,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增强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生动鲜活地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取了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教育,既弘扬了民族文化,又可提升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文物的重要价值,认识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进而使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

四、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文物遗迹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守的原则,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两者不可偏废、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合理地利用文物为旅游服务,边用边保,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尽量消除对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要使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达到和谐完美的统一体。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实行。

一是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各地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提升文物对发展旅游业战略地位的认识,在制定本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对旅游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明确细化的责任分工,不断增强政府宏观监管能力,指导旅游区内文物保护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进行。

二是建立健全和完善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的长效机制。文物与旅游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既有利于旅游事业发展,又合理保护文物的良好格局。

三是要严格控制游客流量及超负荷地接待,以免文物受损。同时在旅游区醒目地段设立警示、宣传、标识,以增强游人保护文物自觉性,同时对有意破坏、损毁文物的行为,必须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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